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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刑初字第0235号

卫修文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9-10-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卫修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谯刑初字第0235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卫修文,小名安静,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于亳州市谯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1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2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1)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修文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卫修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11日19时许,王鹏飞、薛峰指使徐增辉(均已起诉)、张振国(另案处理)、被告人卫修文、刘小龙、高升、乔红彪、米逊、李军、孙磊、汪降降、朱芋福、曹磊、邢某(均已起诉)等人乘坐四辆出租车来到谯城区十八里镇玉皇洼行政村蔡庄窑场闹事,徐增辉和张振国每人手持一杆火药枪,被告人卫修文与刘小龙等人手持砍刀见到窑场工人就打,将徐某1、徐某2、张某打伤,又将窑场内的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和一辆白色凌志轿车砸毁,还将窑场办公室的大门踹毁。公诉机关针对上述事实,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卫修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卫修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1日19时许,王鹏飞、薛峰指使徐增辉(均已起诉)、张振国(另案处理)、被告人卫修文、刘小龙、高升、乔红彪、米逊、李军、孙磊、汪降降、朱芋福、曹磊、邢某(均已起诉)等人乘坐四辆出租车来到谯城区十八里镇玉皇洼行政村蔡庄窑场闹事,徐增辉和张振国每人手持一杆火药枪,被告人卫修文与刘小龙等人手持砍刀见到窑场工人就打,将徐某1、徐某2、张某打伤,又将窑场内的一辆桑塔纳2000轿车和一辆白色凌志轿车砸毁,还将窑场办公室的大门踹毁。窑场承包人及被害人马某未参加诉讼,表示对卫修文的行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卫修文供述证明,2010年2月份徐增辉给其讲到十八里窑场办点事,中午其开着面包车拉着徐增辉、曹娃子等人到窑厂后,徐增辉把随身带的一个包裹中的刀拿出来给他们,他自己拿一把枪说:“我们到窑厂里面停的那两辆车给砸掉”。之后,我们就一起到窑厂开始砸车,其当时用刀照着那辆黑色轿车前轮胎砍了一刀,徐增辉朝天开的枪,后都坐出租车回城了。走到十八里街西被警车拦住了,其坐车跑了。2、同案人王鹏飞供述证明,2003年的时候蔡庄窑厂是他干的,但是不赚钱,就不干了,后来徐某1接着干了,并替他还了行政村欠他的4万元欠款,这几年窑厂比较赚钱,他又想去经营这个窑厂。2009年11月他认识了薛峰,薛峰对他说让群众上访,以徐某1交的承包费过低为由,让窑厂停下来,后来群众上访了,窑厂也停下来了,徐某1为了不让他捣乱,能使窑厂干下去,托王坤两次给他送钱,第一次送5万元,第二次送7万元。他接到这12万元后又后悔了,和薛峰一起把窑厂包给商丘一个姓李的人,收了4万元,给薛峰6000元,余下的自己留下了。2010年3月10日,他和薛峰打电话给他外甥徐增辉,让徐增辉找人去“震震”徐某1,以便第二天商丘姓李的将砖机卸在蔡庄窑厂。第二天,也就是农历三月二十六日在蔡庄窑厂卸砖机时和徐某1发生争执,徐增辉又从城里叫去很多人去了蔡庄窑厂打架,他没有到现场,到了晚上徐增辉给他打电话,说在窑厂放了两枪,用砍刀砍伤了两人,他就安排徐增辉出去躲躲,并让徐增辉来到他所在的浴池找他,他给了徐增辉1800元钱,让徐增辉外出去躲藏。3、同案人高升供述证明,2010年3月11日下午,阿龙给他打电话,说朋友家有点事,让他去充个数镇场子,他就给李军打个电话,让李军也去,一会阿龙开车来接他,又在大药行接着李军到了一个加油站,他问是谁的事,和阿龙在一起的那个人,也就是东家,说:“今天是俺家窑厂生意上的事,你们去给我壮壮场面,杀杀对方的威风”,当时他就明白了是让他去打架,于是他们十五、六个人分乘四辆出租车到了蔡庄窑厂门口,东家从车里拿出一支单管猎枪,另外一个他不认识的人也拿一支枪,阿龙拿一把刀进了窑厂,他没有进去,不到一分钟他听见两声枪响,还有砸玻璃的声音,他正想进去看,他们的人从里面跑了出来,他也跟着上出租车跑了。4、同案人乔红彪供述证明,2010年3月11日下午,他和降降等人在豪居宾馆王允、降降接到一个人的电话让降降找人去打架,降降就叫了三个三中的学生,加上他五个人去了大药行对面的一个托运站,先是从托运站里出来,五个男的,后来又来了一辆QQ私家车,从车上下来三、四个人,他们分乘四辆出租车来到十八里一个窑厂,下车后有人拿枪,有人拿砍刀进了窑厂,他当时很害怕,就走在后面,在窑厂里有人砸轿车,有人踢门,有人用刀背砍人,还有人放枪,他一直没动手,后来有人说撤,他就坐上一辆出租车走了,半路上被十八里派出所的警车拦住了,将他和高升,还有三中的一个学生带到了十八里派出所。5、同案人李军供述证明,大概十几天前,阿龙打电话讲下乡有点事,让他去看看,半小时后高升上网通过QQ留言说阿龙下乡有点事,让他去看看,他打的到西关加气站找的高升,然后和高升、阿龙,还有很多不认识的人分乘四辆出租车去了十八里一个窑厂,在窑厂东边呆了二十多分钟,然后往窑厂里面冲,前面有七、八个人拿着枪和砍刀,他和另外十几个人到了窑厂用砖砸了两辆轿车,在这期间他听到一声枪响,还看见了火星,没过几分钟他们坐出租车跑了。6、同案人孙磊供述证明,大概一个月前的一天下午,老歪(朱芋福)给他打电话,让他在三中门口等,然后去打架,他到三中门口的时候,看到老歪坐在一辆出租车上等他,车上还有米逊和两个年青人,他们一起到了窑厂开始砸车,他和米逊、老歪都拿砖砸车了,还有人往天上开了一枪,打完砸完后就走了。7、同案人汪降降供述证明,2010年3月11日下午,他和乔红彪、杨磊等人在豪居宾馆里玩,陆亚楠打杨磊的电话,让去打架,当时杨磊身体不舒服没有去,就给米逊、朱芋福、孙磊打了电话,叫他们也去。一会米逊、朱芋福、孙磊坐一辆出租车来到宾馆,接着他和乔红彪去了大药行对面的一个托运站,然后去了十八里一个窑厂,当时去的人很多,他们在窑厂里见人就打,有人手里拿着枪,有人拿着刀,他和乔红彪用砖砸的车。8、同案人米逊供述证明,2010年3月11日下午他刚放学,朱芋福打电话让他帮一个朋友撑撑场面,一会有车接他,他坐车到了白依路旁的一个托运站,从托运站里出来几个人,其中他只认识孙磊、朱芋福,他们坐四辆出租车去了十八里一个窑厂,车调好头等他们,他刚进窑厂就听见一声枪响,还看见火花了,接着有人喊砸车,没有工具的就拿砖头砸,他当时在后面没有砸,有人喊赶紧走,他就坐来时的那辆车跑了,走到半道上被派出所的车拦住了。9、同案人朱芋福供述证明,2010年3月11日下午杨磊给他打电话,让他找两个人去打架,他就和米逊和孙磊去了一个托运站,然后和十几个人又坐出租车去了十八里的一个窑厂,同去的增辉拿一把火药枪,还有人拿着砍刀,进了窑厂就砸车、打人,他听见一声枪响,没看见是谁放的,他拿砖头砸了一辆黑车,就砸一次,就把砖头扔了,然后坐上出租车回亳州了。10、被害人徐某1供述证明,他和马某、石某三人在蔡庄承包了一个窑厂,2010年3月11日晚,有二十多个人到他们的窑厂里闹事,将他和徐某3,还有窑厂里的维修工老张打伤,并在窑厂里放了四枪,砸毁了两辆轿车,一辆是马某的黑色桑塔纳2000元,车号是皖S×××××,另一辆是石某的白色凌志。是王庄的王鹏飞找人去的,王鹏飞经常告他的窑厂,向他要钱,说不给钱,窑厂就不能干,要用枪放倒人,他很害怕,在2008年11月份经马某的手给王鹏飞5万元,中间人是王坤,在纱厂对面给王鹏飞7万元,都是他和马某一起给的,中间人还是王坤,一共给了王鹏飞20万元,但王鹏飞还是不让他干。11、被害人徐某3陈述证明,2010年3月11日晚他和徐某1、马某、石某等人在他家吃饭,窑厂的老王来他家说,窑厂里来了二十多个人,他立即和他哥徐某1等人去了窑厂,在窑厂里有二十多个人手拿枪和砍刀,在砸车和房门,其中一人用枪指着他的头让他蹲下,他蹲下后,有一个人拿刀砸了他的右耳一下,他还看见有两个人打修机器的老张,这几十个人是王庄的王鹏飞找的人来打架的。12、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0年3月11日晚上他和几个人在窑厂外面正在说话,听到几声枪响,接着有十几个人走到他面前,其中一个人拿着枪对着他,让他蹲下,并朝他的腰砸一下,他蹲下后就听见有砸东西的声音,还看见有人打徐某1和徐某3。13、被害人马某陈述证明,窑厂是他和石某、徐某1三个人承包的,2010年3月11日窑厂点火,他和石某、徐某3、徐某1等人在徐某1家吃饭,一个工人来喊,说窑厂来了好几车年轻人,别出什么事,他们这些人就赶紧去了,到了窑厂看见外面停了有四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一、二十个人,手里拎着砍刀,在窑厂里打人,当时被打的有机修工老张、徐某1、徐某3,还有人砸车,踹他办公室的门,持续的有十来分钟,他还听见四声枪响,这些人打过人、砸过东西后都坐出租车走了。14、证人邢某证言证明,2010年3月11日下午,曹娃子打他的电话让他开出租车办事,到了地方他看见还有三辆出租车,一个穿白袄的留平头的年青人从一辆车上拿下来一个帆布包,坐上另一辆车,四辆车一起去了十八里镇一个窑厂,“平头”让他把车头调过来等着,然后这些人就进了窑厂,他听见里面有砸玻璃的声音,还听见一声枪响,遂后他们出来坐上出租回城了,到了城里曹娃子给他100元钱车费。15、证人王某1、周某、王某2、李某证言证明,2010年3月11日晚上有一、二十个人手拿砍刀、砖块在蔡庄窑厂里打人,砸厂房、砸车,将徐某1、徐某3、老张打伤,将马某、石某的轿车玻璃打碎。1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7、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砸桑塔纳轿车车损1550元,被砸凌志轿车车损3213元。18、法医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徐某3、徐某1系轻微伤。1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卫修文身份。20、被害人石某陈述证明,他和徐某1、马某在十八里蔡庄合伙干了一个窑厂,2010年3月11日窑厂点火,晚饭时窑厂的一个工人说厂里来了很多人,他就和徐某1、马某等人去看看,在窑厂里有几十个人一边骂,一边砸东西,将他开来的凌志轿车砸毁,还打伤了徐某1、老张和另外一个人。21、协议书、撤诉书证明,被告人卫修文家人和马某的调解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修文结伙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卫修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6日起至2012年7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柴 毅

审判员 周 波

审判员 颜承尧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