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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731号

侯生贤、王淑芹与侯田、罗民强、周新民、杨海子、侯坤、侯雪、高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侯生贤,王淑芹,侯田,罗民强,周新民,杨海子,侯坤,侯雪,高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侯生贤,男,192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淑芹,女,192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侯生贤之妻。被告侯田,又名侯悦栋,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五子。被告罗民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退休职工。系原告之长子。被告周新民,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系原告之二子。被告杨海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系原告之三子。被告侯坤,男,196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六子。被告侯雪,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系原告之女。被告高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系原告之七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生贤、王淑芹与被告侯田、罗民强、周新民、杨海子、侯坤、侯雪、高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生贤、王淑芹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生贤、王淑芹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生贤、王淑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生贤、王淑芹负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刘席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