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18号
原告: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
法定代表人:柳孟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志冲、张岳枫,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双所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03-6号。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辉,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沈阳双所向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双所向商贸有限公司、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以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计1277.50元,由原告宁波格凌尼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何旭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