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调初字第231号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问先荣,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生,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汤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凤山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