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43号

刘庆与刘玉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刘庆,刘玉林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林,农民。

上诉人刘庆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庆以已与刘玉林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庆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诉人刘庆撤回在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诉讼。

二、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合计105元,由刘庆负担。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