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庆,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林,农民。
上诉人刘庆因与被上诉人刘玉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庆以已与刘玉林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庆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诉人刘庆撤回在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诉讼。
二、安徽省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合计105元,由刘庆负担。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苏维丽
代理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