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0750号原告董秦锋,中国联通西安分公司灞桥分部部门经理。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华苑大厦**。法定代表人金钦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路征,男,汉族,1971年9月1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新文巷**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秦锋与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秦锋以其与被告已和解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秦锋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广福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董秦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贺延昌
审 判 员 宋全会
代理
审判员 徐 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