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542号
原告:王小利,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田鹏刚,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利诉被告田鹏刚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利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利负担。
审判员 贾曼莉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柳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