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维庆,男
委托代理人:李军清,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茂成,男
委托代理人:汪跃,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倩,女
法定代理人:张艳,女
原审
被告:王康,男上诉人宋维庆、康茂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贾继华
代理
审判员 褚颍芬
代理
审判员 汝 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