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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28号

宋维庆、康茂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维庆,康茂成,罗倩,王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05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维庆,男

委托代理人:李军清,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茂成,男

委托代理人:汪跃,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倩,女

法定代理人:张艳,女

原审

被告:王康,男上诉人宋维庆、康茂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10)颍民一初字第25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贾继华

代理

审判员  褚颍芬

代理

审判员  汝 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