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经亲朋好友说和,二人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雪山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