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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382号

王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树光,曲阳县恒州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经亲朋好友说和,二人已经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雪山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