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15号原告周忠其,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何雄,男,198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广宇,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其与被告何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忠其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忠其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忠其负担。
审判员 龚晓明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