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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73号

郭志明与谢瀚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志明,谢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73号

原告:郭志明,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谢瀚文,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明诉被告谢瀚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明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志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郭志明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红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