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73号
原告:郭志明,男,195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谢瀚文,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志明诉被告谢瀚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志明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志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郭志明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红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