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图民初字第437号 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二七街。 法定代表人朴京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德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为由申请撤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