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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1875号

张长军与曹春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长军,曹春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张长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春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军与被告曹春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军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长军负担。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