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张长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春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军与被告曹春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军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长军负担。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红梅 来自:
张长军与曹春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875号原告张长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春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军与被告曹春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军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长军负担。
审判员 王东柏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