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巨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尹庆民,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法,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集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安夫华,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郭美云,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安夫华、郭美云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际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广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