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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巨商初字第252号

巨野县农村信用社与安夫华等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安夫华,郭美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巨商初字第252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尹庆民,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安法,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集信用社信贷主管。被告安夫华,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郭美云,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安夫华、郭美云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际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广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