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秦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边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8月相识,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2009年在娱乐休闲场所工作,每晚凌晨3、4点才回家,并对原告在具体工作内容上进行隐瞒,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原告父亲于2009年底生病住院,2010年1月19日出院。随即被告离家,至今未归。在原告父亲住院期间,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但考虑到老人身体,经双方协商后,被告答应在老人出院后和原告协议离婚。但自被告离家后,原告就未再联系上被告。2010年5月27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因法院工作人员无法联系上被告,在法院调解员的调解下原告于2010年6月17日撤诉。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性格不和,长期分居不联系,且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故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边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8月相识,后恋爱,并于2008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原、被告即因被告经常凌晨归家多次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恶化。被告于2010年1月20日与原告争吵后离家。被告离家期间,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于2010年4月26日在报纸上刊登寻人启事,但被告至今未归。
原告于2010年5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因无法联系被告,原告于2010年6月17日撤回起诉。2010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结婚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寻人启事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45元,被告边某某负担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18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 巍
人民陪审员 杨淑云
人民陪审员 许万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见习
书记员 陶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