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85号原告雷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被告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梁 斌
审判员 黄 勃
审判员 郑琰丰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樊 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