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25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迅。因本案于2010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傅德法。被告人颜钱成。因本案于2010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梁伟建。被告人胡瑞煜。因本案于2010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潮星。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迅、颜钱成、胡瑞煜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航、刘旭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迅、颜钱成、胡瑞煜及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底,被告人陈迅、颜钱成为筹集资金支付带宽租赁费用,遂决定采用对其他棋牌网站实施网络攻击的方式敲诈钱款。2010年7月26日起,被告人陈迅、颜钱成、胡瑞煜伙同杜晓宇(另案处理)采用网络攻击浙江凯联科技有限公司各地服务器,致使该公司服务器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段,迫使浙江凯联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支付人民币37.5万元。2010年8月,被告人陈迅、颜钱成、胡瑞煜伙同杜晓宇又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向长沙聚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勒索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陈迅、颜钱成、胡瑞煜的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录像光盘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陈迅辩称,其从未参与敲诈勒索行为,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陈迅一直反对网络攻击敲诈勒索棋牌网站;(2)证明被告人陈迅与颜钱成等人有共同敲诈的犯罪故意的证据不足;(3)2010年8月份,网络带宽租用到期后陈迅没有续费续租。没有证据证明敲诈勒索行为有分工、陈迅负责网络带宽租用;(4)被告人陈迅没有参与分赃。故被告人陈迅未参与敲诈勒索行为。请法庭宣告被告人陈迅无罪。
被告人颜钱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颜钱成并非犯意发起者、网络攻击具体实施者、未分得赃款,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瑞煜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胡瑞煜受雇于被告人颜钱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起,被告人陈迅、颜钱成共同出资,从何某、傅某、沈某处租用数十个G的带宽流量,并召集杜晓宇(另案处理)具体负责操作,采用大流量网络服务器,在短时间内连续封堵对方带宽的方式,对其他私服发布站实施网络攻击,以此获得私服广告代理权并从中收益。2010年7月底,被告人陈迅因其厦门的私服发布站被当地警方查封,为躲避警方抓捕而潜逃。因租用的带宽流量即将到期,为筹集资金支付带宽租赁费用,被告人陈迅经与被告人颜钱成等人商议,决定采用网络攻击其他棋牌网站的方式敲诈钱款,并决定由被告人陈迅联系租用网络带宽,被告人颜钱成、胡瑞煜伙同杜晓宇(另案处理)具体操作网络攻击。2010年7月26日起,被告人陈迅、颜钱成、胡瑞煜伙同杜晓宇对位于本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908室的浙江凯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联公司)各地服务器实施网络攻击,致使该公司二十余台服务器连续数日无法正常使用,后由杜晓宇通过QQ与凯联公司客服及该公司负责人杨某联系,以再次进行网络攻击相威胁,要求凯联公司每月支付人民币50万元。8月2日、9日、17日,凯联公司被迫分三次向被告人颜钱成提供的账户汇入人民币37.5万元。2010年8月4日,被告人陈迅、颜钱成、胡瑞煜伙同杜晓宇通过网络攻击长沙聚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锋公司)服务器,并以再次攻击相威胁,要求该公司每月支付人民币60万元。8月7日、14日、16日,聚锋公司被迫分三次向被告人颜钱成提供的账户内汇入人民币35万元。上述钱款用于支付带宽流量租赁费用及被告人日常开支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向上述被告人出租带宽流量的傅某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何某、沈某、傅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辨认笔录、照片、出售电信带宽的清单,证实2010年7-8月间,三名证人提供带宽给被告人陈迅等人的事实。陈迅曾于8月初因继续使用带宽联系过何某、沈某。付慧斌于2010年8月份继续提供了20G的带宽流量并收取了40万元的费用。何某辨认出陈迅。2、证人杨某、陈某甲(凯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员工)证言、www.game456.com被攻击的机房IP地址以及瞬时流量图标、QQ网络聊天记录、银行网上交易记录,证实其公司于2010年7月间遭网络攻击,致棋牌游戏网站无法正常运营,后被迫向对方共计付款37.5万元的事实。3、证人肖某(聚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QQ网络聊天记录、聚锋公司8月4日遭受黑客攻击流量图、银行网上交易记录,证实其公司于2010年8月间遭网络攻击,致www.game98.com棋牌游戏网站无法正常运营,后被迫向对方付款共计35万元的事实。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下旬在滨江、桐庐、安吉等地,颜钱成和杜晓宇商量网络攻击棋牌网站勒索对方钱财,以养住“G”口,得到了陈迅认可。由颜钱成负责搞收取钱财的银行卡,杜晓宇、颜钱成、胡瑞煜用陈迅和颜钱成买来的带宽网络攻击game456网站,至8月1日,勒索对方6.5万元。后其听李某甲说陈迅在安吉表示退出网络敲诈是欺骗陈某乙。陈某乙对此向陈某丙核实,陈某丙默认。5、证人阮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实颜钱成被抓的前一天晚上其听见颜钱成和陈迅交谈,颜钱成表示不愿意再继续网络敲诈,但陈迅要继续做。阮某辨认出陈迅。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其两次接到沈某催收电信带宽续费的电话,后其让陈迅的妻子转告陈迅。8月21日晚在滨江维克酒店,其听见颜钱成说不想继续网络敲诈棋牌网站,陈迅说以后再说,并说每周收一次钱。案发后,陈某乙对其说陈迅与颜钱成一直都在敲诈棋牌网站,并把陈某乙踢出。其告诉陈某乙,陈迅和颜钱成在维克酒店商量如何收钱的事。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在安吉时,颜钱成和杜晓宇对敲诈勒索有过预谋。参与敲诈的有陈迅、颜钱成、杜晓宇还有陈某乙,后陈迅和颜钱成、杜晓宇一起将陈某乙踢出。8、证人颜某甲、李某乙、倪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光盘、“王洋”的银行开户及交易明细,证实2010年7月底至8月期间,颜某甲、李某乙、倪某等人受颜钱成委托,陆续从“王洋”账户内取款共计约人民币39万元。王洋账户内2010年7-8月间共计存入及取款约72.5万元的事实。9、证人楼某、颜某乙、蒋某的证言,银行帐户明细、QQ聊天记录等书证,证实2010年8月,前述证人据颜钱成的委托,共汇款40万元用于支付带宽的事实。书证证实部分涉案的赃款用于支付向傅某、何某租用带宽的费用。10、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用于网络攻击的书证、电子证物信息;从涉案人员处扣押了银行卡、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从傅某处扣押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赃款人民币30万元;将六台服务器以及工行30万元转帐支票移交西湖区人民检察院。1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商登记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调取“王洋”银行卡的开户底单、取款凭条及相关信息资料;从宁波电信和萧山电信调取涉案服务器以及杭州迅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萧山电信签订的主机托管合同复印件。凯联公司、聚锋公司的基本情况。1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三被告人均系被抓获归案,其余涉案人员另案处理。13、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4、被告人颜钱成的在卷供述、辨认笔录,证实(1)2010年5、6月份,其和陈迅合伙采用攻击其他网站的方式搞代理,后因经济效益差,遂想到用敲诈棋牌网站养带宽。(2)2010年7月底,其与陈迅、杜晓宇经商议后,由陈迅同意、负责提供带宽流量,由其安排人员取款,由杜晓宇具体操作网络攻击以及向对方勒索钱财,由胡瑞煜协助杜晓宇进行网络攻击。后采用网络攻击的方式敲诈game456网站、game98网站,得款用于支付其与陈迅的带宽流量费用。(3)期间其曾应陈迅要求将陈某乙踢出。(4)被抓前,其与陈迅碰头表示要退出,陈迅希望最后敲诈对方一笔。被告人颜钱成辨认出傅某是向其出租带宽的“阿斌”。15、被告人胡瑞煜的在卷供述,证实(1)其与陈迅、颜钱成、杜晓宇共同参与了网络攻击和敲诈棋牌游戏网站。陈迅负责提供带宽,其他人负责具体操作,陈迅通过电话决策和控制,杜晓宇根据陈迅吩咐做事,其余人在陈迅同意后实施网络攻击并敲诈。(2)陈迅在安吉表示不参与网络敲诈后,颜钱成和杜晓宇继续实施网络攻击并及时向陈迅汇报,陈迅也常打电话询问网络敲诈的进展情况。16、被告人陈迅的在卷供述,证实带宽的费用2010年7月底到期,没有资金续费。其知道2010年8月份起,颜钱成等人用其二人出资的带宽进行网络攻击以敲诈棋牌网站。但辩称,2010年7月期间,颜钱成提出敲诈棋牌网站,其表示反对,也从未参与过敲诈棋牌网站。其手上带宽至7月底到期后没有续费,7月中旬后其没有跟何某联系过。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陈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迅未参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陈迅始终否认其参与了敲诈勒索行为,但两名同案被告人及多名证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迅参与商议、实施了本案敲诈勒索行为,前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均与本案相关,被告人陈迅的供述前后矛盾且没有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迅、颜钱成、胡瑞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颜钱成、胡瑞煜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
二、被告人颜钱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三、被告人胡瑞煜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0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8月22日止);
四、扣押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扣押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的违法所人民币300000元发还被害人,未追回的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陈迅、颜钱成、胡瑞煜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吕后旺
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
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