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883号原告谢某某。被告汤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1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赞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