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执字第00333号
申请执行人:张菁,性别:××,××年××月××日出生,××族,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武汉均阳拆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文,系该××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肖辉,系单位××副书记。本院在执行张菁与武汉均阳拆迁有限公司、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所欠房屋拆迁费人民币83669.27元及诉讼费人民币1181元支付给张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1)阳民一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冲
审判员 刘丹
审判员 张园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