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262号原告金秋霞。委托代理人周余森。被告王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秋霞与被告王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秋霞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朱文亮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也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