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121-1号原告程红霞。被告岳久仙。被告詹虎,被告占才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红霞诉被告岳久仙、詹虎、占才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红霞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红霞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7820元,减半收取3910元,由原告程红霞负担。
审判员 周杰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