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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执刑财字第8号

张文斌与陈建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斌,陈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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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1)甬镇执刑财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张文斌,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53年2月6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斌与被执行人陈建明诈骗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文斌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张文斌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镇执刑财字第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