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荣执字第529-1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水木龙江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荣执字第5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郭大桥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于洪集用(2005)YH042**,地号:06×××046],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郭大桥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于洪集用(2005)YH042**,地号:061×××46]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