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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荣执字第529-1号

荣成市水木龙江置业有限公司与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荣成市水木龙江置业有限公司;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荣执字第529-1号 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水木龙江置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10)荣执字第5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郭大桥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于洪集用(2005)YH042**,地号:06×××046],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邦德智能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镇郭大桥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于洪集用(2005)YH042**,地号:061×××46]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宗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