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930号原告张文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代理人查忠含,即墨胜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恒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兰岙路768号,组织机构代码76**-5。法定代表人魏忠民,经理。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华山镇致富路46号。法定代表人马斗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显,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俊与被告青岛恒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俊对被告青岛恒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华山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 涛
审判员 张国先
审判员 衣泽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