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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12号

张玉琴与岑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玉琴,岑剑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12号

原告:张玉琴,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被告:岑剑锋,男,1970年10月28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琴诉被告岑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自行和解,不再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方明杰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雪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