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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729-2号

绍兴县高巍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圣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高巍纺织品有限公司;绍兴圣坛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729-2号

原告:绍兴县高巍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小明。

委托代理人:王贤。

被告:绍兴圣坛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剑威。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高巍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圣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高巍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圣坛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屠李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