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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初字第527号

原告潘维鹏与被告孙丕宏、徐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维鹏,孙丕宏,徐胜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527号原告潘维鹏。被告孙丕宏。被告徐胜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维鹏与被告孙丕宏、徐胜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维鹏于201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丕宏、徐胜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维鹏回对被告孙丕宏、徐胜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速递费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45元,由原告潘维鹏负担。

审判长  刘玉江

审判员  郑华国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