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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知初字第66号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金万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金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6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震宇,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盛,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万华,永嘉县上塘镇天一文体用品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嘉县上塘镇鹅浦公园门口。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万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以其已与被告金万华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青青

代理

审判员  许良岳

代理

审判员  蔡卓森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郑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