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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淅九民初字第58号

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民委员会诉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吴家村民小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民委员会,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吴家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淅九民初字第58号原告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尚光全,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吴家村民小组。代表人吴宏伟,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淅川县九重镇王家村吴家村民小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因需要政府进行土地确权,原告于2011年6月15申请延期审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杨万荣

人民陪审员  李书敏

人民陪审员  王光六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