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405号原告某某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侯马市幸福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被告陕西某某模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开发区火炬路**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模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某某仁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叶
审 判 员 李红玉
代理
审判员 吉踵华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