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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00号

深圳市乾正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鑫海石化有限公司、珠海金源石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乾正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珠海鑫海石化有限公司;珠海金源石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处;中油(珠海)石化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00号原告深圳市乾正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陈启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身份证号码:×××0310。被告珠海鑫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凤昌。被告珠海金源石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凤昌。被告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吴延伟。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法定代表人陈文亚。被告中油(珠海)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佟福财。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乾正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鑫海石化有限公司、珠海金源石化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华东勘察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处、中油(珠海)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乾正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乾正兴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崔拓寰

审 判 员  袁朔霖

代理

审判员  陈立涛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许静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