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799号
原告:李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
李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0799号
原告:李某。
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