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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946号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946号原告潘某某,女,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丽红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凤才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石婧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