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潘志根,农民。被执行人潘菊英(又名潘元英),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民初字第257号潘志根诉潘菊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需交纳本案诉讼费17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莫 建 江
审判员 陆 伯 安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