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仲撤字第18号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新颜。被申请人王永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燕律。
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义劳仲(2010)裁字第571号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请求撤销该裁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义劳仲(2010)裁字第571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由申请人义乌市五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金 革
审 判 员 黄良飞
审 判 员 郭松巍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