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1287号
原告:单云林。
委托代理人:杨光梅、魏立业。
被告:陈培明。本院受理原告单云林诉被告陈培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 莹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华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