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肇端法民初字第927号
原告:林雪仪,女,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
委托代理人:邹镜逵,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
被告:广东汇兴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52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77821756。
法定代表人:钟镜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相国,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仪诉被告广东汇兴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雪仪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尊重原告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雪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05元,因调解依法减半收取2652.5元,由原告林雪仪负担。
审 判 长 蒙婉珊
审 判 员 梁新敏
人民陪审员 李永婷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伍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