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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8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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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8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