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8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晟 搜索“”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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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8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