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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354号

沈松海、陈士福与韩立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松海,陈士福,韩立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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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354号

原告:沈松海,男,193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

原告:陈士福,女,194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两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立埃,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松海、陈士福与被告韩立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松海、陈士福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松海、陈士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松海、陈士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沈松海、陈士福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琪琦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胡进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