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聊东行初字第84号
原告:袁慎燕,女,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驻聊城市东昌西路西首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玉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邢立兰,女,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袁慎燕诉被告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同日依法受理。2011年6月15日原告以起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错误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以起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其撤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慎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袁慎燕负担。
审 判 长 韩恒印
审 判 员 于淑青
人民陪审员 王孟晓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辛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