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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执字第690号

楼仕杰与程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楼仕杰,程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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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690号申请执行人楼仕杰,农民汉族。被执行人程盼,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观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楼仕杰与程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程盼,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楼仕杰自愿申请将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程盼尚欠申请执行人楼仕杰借款8000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900元、执行费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69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寿  森  坤

审判员 徐  人  卫

审判员 ���王治军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震 ( 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