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知初字第26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海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逢御。被告瑞安市塘下朝翔网吧。
法定代表人:陈智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建波。被告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丹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航。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新光宇网络会所、温州市迅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丽雅
代理
审判员 黄萍萍
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