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626号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何某某、左某某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雅玲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