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陈亚莉,女,回族。被执行人朱保学,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保学银行存款23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2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高 原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慕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