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执字第00516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
被执行人:谭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谭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的(2011)阳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某未履行前述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自力新村93号3楼房屋一套(建筑面积34.85平方米)重新办理房屋产权证,其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张某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冲
审判员 张园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