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40号
原告:汪赛花,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王可键,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赛花诉被告王可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赛花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徐冬云
代理
审判员 马红伟
代理
审判员 洪 逸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