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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40号

汪赛花与王可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赛花,王可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40号

原告:汪赛花,女,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王可键,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赛花诉被告王可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赛花撤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徐冬云

代理

审判员  马红伟

代理

审判员  洪 逸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