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清城法民初字第1310号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三十四号新世纪大厦A1座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黄振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庭佳,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思达,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邓金树,男,195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清城区人,住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邓金树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元,由原告清远市清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莫少强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