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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执字第226号

冯彦林与杨学成、陈学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平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冯彦林,男,汉族,住宁夏银川市。被执行人杨学成,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回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户,住平罗县城关镇星火村3队。被执行人陈学春,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农民,住平罗县城清真食品厂小区3-4-402室。本院依据平罗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彦林申请执行杨学成、陈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光林

审判员  杨占山

审判员  王月娥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玉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