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18号
原告:吴家才。
被告:胡百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才与被告胡百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吴家才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学海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来自
吴家才与胡百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18号
原告:吴家才。
被告:胡百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才与被告胡百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吴家才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学海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