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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18号

吴家才与胡百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6-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家才,胡百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318号

原告:吴家才。

被告:胡百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家才与被告胡百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家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吴家才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朱学海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陈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