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丽青民催字第2号
申请人:温州市美金角皮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池金清。
委托代理人:沈素丹。申请人温州市美金角皮革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4月12日在青田侨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催示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对该银行承兑汇票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018336,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天豪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市美金角皮革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青田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美金角皮革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建设银行青田支行请求支付。
三、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美金角皮革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詹智勇
审判员 陈元弟
审判员 熊秀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单文林 微信公众号“”